主要职能
在本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或者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选举或者罢免市长、副市长。
选举或者罢免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报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选举或者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决议。
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力。